分手后,哪些转账、礼品应返还?
2023-11-06 14:15:10
来源: 作者:
正文共1430字,预计阅读时间8分钟
男女恋爱期间,因处于热恋状态或者出于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量,双方往往会产生较多经济往来,尤其在双方缔结婚约后,给付大额财物或者高档礼品等情形并不鲜见。但当浓情蜜意褪去,婚恋关系结束,财产纠纷也随之而来。那么,分手后,哪些转账、礼品应返还呢?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在国外留学期间相识,回国后于2018年6月建立恋爱关系,双方系异地恋,没有同居生活。后二人因买房等问题发生争执,2019年年底李女士提出分手,双方结束恋爱关系。
双方恋爱期间,张先生向李女士微信转款总计23468元,其中2018年12月2日转账1万元(转账说明为“老婆的包包”)、2019年3月16日转账666元(转账说明为“生日快乐”)、2019年6月2日转账8888元(转账说明为“爱你”)、2019年8月18日转账1314元、2019年10月15日转账520元……
2019年2月,张先生与李女士互相去了对方父母家,商谈结婚事宜。此后的微信聊天中,双方就车、钻戒、房子等问题多次讨论。2019年9月,李女士看上了一款钻戒,要求张先生转款购买,张先生向李女士银行卡转款29万元,后李女士用该款项购买了钻戒。
法院审理
张先生称,与李女士已分手,上述31万余元款项都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对方的,应予以返还。
李女士辩称,涉案转款为张先生在恋爱期间的赠与款项,微信转账金额具有情侣间特殊含义且有情侣间的亲昵备注,另29万元的转账用于消费钻戒,该笔转账未有任何约定为婚姻支出,也未约定有履行义务,应视为恋爱期间维系感情的赠与行为,成年人在恋爱期间经济上的投入系双方自愿行为,应对各自行为负责。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李女士已谈婚论嫁,并着手订婚结婚事宜,应认定双方建立了婚约关系。关于彩礼数额,张先生向李女士微信转款23468元,其中两笔大额转账均为张先生在双方恋爱期间给李女士买东西的支出,其余小额转账是具有特殊含义的爱意表示,张先生亦表示上述微信转账是为了维护双方的感情,故法院认定上述微信转账金额应视为张先生对李女士的赠与,不应视为彩礼;至于张先生向李女士银行转账的29万元款项,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该款项系双方因结婚的预期而由张先生给李女士购买钻戒的支出,且金额较大,该款项应该认定为彩礼。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返还29万元。
法律提示
情侣间往往会通过赠送礼物等形式表达爱意,加深感情。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一般性的无偿赠与,赠与人在赠与完成后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如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等都是情侣间的无偿赠与。
而彩礼作为中国传统的婚嫁风俗,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其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法官提醒,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等不良风俗,对于大额经济来往要做到及时留痕,保存好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保持相对财产独立,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让婚恋回到“恋”之本心。
- END -
来源:人民法院报
(版权说明: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标注错误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