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女友奔驰车分手后想索回,恋爱时赠与的财物,分手后是否应返还?
2020-05-27 09: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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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男子严某在与女友孟某热恋时,豪送女方一辆价值30万元的奔驰车,登记在孟某名下。但因交往出现矛盾两人签订分手协议,约定奔驰车归孟某所有。此后严某心有不甘,私自将奔驰车开回,为此,两人闹到法院。严某认为,当初是想结婚才送车,如今分手孟某应返还车辆。此外,经调查,双方在签订分手协议后,孟某曾手写便条,同意将奔驰车过户给严某。
一、本案所涉奔驰车是否应返还?法院这么判!
23日,法院一审判处女方孟某归还车辆。法官认为,孟某签分手协议后又手写便条,同意将奔驰车返还;大额赠与且以结婚为目的,发生纠纷时被赠方需返还。
二、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
1、如果赠送的贵重物品,像金银珠宝、房产、汽车这类物品,那么就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当条件未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所赠送的小额礼物,一般请求返还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在恋爱期间,一般来讲如果只是小额礼物,那很难说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大都是互表爱意而为之,如果对象没有谈成,主张要求返还,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吗?
彩礼与一般意义的赠与不同,彩礼是以双方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是一种基于婚姻身份关系的财产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彩礼纠纷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給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一规定是基于传统习俗和现代社会的人情伦理,而赠与是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行为,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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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遇事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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