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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8月17日17时21分,110接到报警: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刑法上规定的意外事件是什么?民事责任应该由谁承担?狗主人没有尽到看管责任,致使狗被人牵走,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12岁的小女孩没有牵住狗,致使狗绳绊倒老人,其家长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洛阳在全市限养区开展养犬专项治理工作,养狗的人要注意什么?
『刑法上关于意外事件的规定』
警方通报中初步判断该案为“意外事件”是从刑事角度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案从常理分析,老人被狗绳绊倒致伤致亡的几率是很小的,属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可以认定为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牵狗人因过失使狗脱离控制,让他人处于危险状态,并不是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不属于故意犯罪。
牵狗的女孩只有12周岁,根据《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本案也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民事责任谁来承担?』
从民事角度来说,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动物饲养人(狗主人)、动物管理者(牵狗人)都要承担责任。小女孩作为临时管理者未满14周岁,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本案看。首先,狗的主人对饲养的狗负有控制、管理的责任,应该随时意识到狗会对他人和社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因狗的主人看管不善以致12岁的小女孩将狗牵走而发生意外伤害,行为上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其次,12岁的小女孩作为案发时狗的直接管理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牵狗、遛狗及管理不善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最后,此次事件发生时,老人站在路边,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不承担责任。
狗主人及小女孩的家长承担责任比例如何分配,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等,由法院判决。
『洛阳在全市限养区开展养犬专项治理工作』
2020年8月16日下午,洛阳市公安局召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暨城市区养犬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对城市区养犬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决定在全市限养区开展养犬专项治理!
图片来源:平安洛阳
市区居民养犬处罚条例,养狗的朋友们都看看!
2018年12月26日,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河南省公安厅联合省畜牧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制定了《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只名录》,并公布。
40种烈性犬种:藏獒、牛头梗、秋田犬、德国牧羊犬、比特犬、阿富汗猎犬、土佐犬、高加索牧羊犬、中亚牧羊犬、纽芬兰犬、罗威纳犬、阿根廷杜高犬、威玛犬、美国斯塔福梗、法国斗牛犬、纽波利顿犬、俄罗斯牧羊犬、马士提夫獒犬、卡斯罗犬、杜宾犬、拳狮犬、波音达猎犬、中华田园犬、川东猎犬、凯丽蓝梗、马里努阿犬、爱尔兰猎狼犬、巴西非勒犬、格力犬、贝林登梗犬、巴仙吉犬、猎鹿犬、可蒙犬、法兰德斯牧牛犬、澳洲牧羊犬、伯德梗、边境梗、狼青犬、昆明犬、荷兰毛狮犬等40种犬种,以及具有上述血统的杂交犬和具有攻击性的其他犬种。
10种大型犬种:大丹犬、寻血猎犬、雪达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伯恩山犬、古代牧羊犬、大麦町犬、猎狐犬。
禁养的其他大型犬体高标准:体高超过55厘米的成年犬只(站立时从肩胛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
以上禁养的犬只中,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除外。
为了维护大家共享的和谐美好家园,我们在此发出倡议:文明养狗,从今天做起,从自己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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