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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
医师法草案二审稿明确:医师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社会新闻:
1、中国音著协起诉腾讯侵权一审胜诉
2、员工上班第一天辞职,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死亡,还算工伤吗?法院判了!
3、男子网购4厘米长枪形钥匙扣,并委托进行仿制售卖,被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刑!
4、觊觎16万元零钱,快递员抢手机获刑
5、浙江破特大网络诈骗案:民营医院院长与犯罪团伙勾结行骗过亿
●最高院裁判观点:
经销商作出的“假一罚万”承诺,能否如实获赔?
● 最新资讯
医师法草案二审稿明确:医师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6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臧铁伟说,在加强执业行为规范方面,医师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修改:
一是,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二是,明确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三是,完善法律责任,明确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对医师在依法允许的医疗卫生机构外执业,或者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 社会新闻
1、中国音著协起诉腾讯侵权一审胜诉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6日公开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判决书。音著协称被告在其腾讯视频网站上使用原告管理的歌曲《九妹》《葫芦娃》《经过》,且拒不解决相关音乐作品合法使用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已构成对原告就涉案音乐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判处腾讯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11587元。(来源:法制网)
2、员工上班第一天辞职,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死亡,还算工伤吗?法院判了!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2017年7月,王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B公司工作。上班第一天,王某就在B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之后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死亡。据悉,事发当日王某离开时间和行经路线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且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社局认定王某的情况属于工伤,随后被两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回家行为属于下班,理应认定为工伤。(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3、男子网购4厘米长枪形钥匙扣,并委托进行仿制售卖,被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刑!
2012年,厦门男子李某龙通过网络从国外购买一把4厘米长的枪形钥匙扣,并委托他人进行仿制、售卖。2018年7月,李某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辽宁鞍山警方逮捕。经鉴定,李某龙的枪型钥匙扣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这是国内鉴定枪型物是否属于枪支的标准,大于等于这个数值的均属于枪支。随后,委托生产商和代理商也均被逮捕,该案因枪支鉴定标准存在争议引发关注。今年6月4日,鞍山市中院一审宣判,李某龙等3人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到4年,其余12人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来源:中国之声)
4、觊觎16万元零钱 快递员抢手机获刑
看到别人手机微信账户里有很多钱,竟然想着抢来手机转给自己!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抢夺案件,被告人因为自己的贪念,虽然转账未成,但依旧锒铛入狱。
梁某是一名快递员,一次在送快递的过程中,无意中看到郭某手机微信零钱内有16万余元的金额,于是起了抢夺郭某手机并转走微信零钱的念头。梁某伺机夺取了郭某的手机,并打开郭某的手机尝试微信转账,却发现需要输入微信支付密码而未得逞。梁某夺取的手机虽然价值只有300元,但其目的在于非法占有郭某手机微信零钱中的1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梁某在抢夺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5、浙江破特大网络诈骗案:民营医院院长与犯罪团伙勾结行骗过亿
6月7日从浙江绍兴警方获悉,日前,绍兴柯桥警方破获一起特大网络诈骗案,诈骗团伙和民营医院勾结一起招摇撞骗,涉案资金上亿元。目前已有98人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案情仍在警方进一步侦查中。
在警方调查中发现,团伙用来问诊的所谓“老中医”,事实上仅仅是年龄偏大,根本没有行医资质的老年人“演员”, 网络问诊只是按剧本演,而所谓“一人一方”,实则“万人一方”。而且相关销售的所谓“药品”也均是三无产品,药丸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药品成分等信息。据彭某交代,药丸系从网上购买,价格极其低廉,无任何功效。目前,除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外,警方也已将彭某等人销售的三无药品送交相关机构检验,等待成分认定,案件的具体情况,仍在警方全力侦查之中。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依法依规严查严处。
● 最高院裁判观点:
经销商作出的“假一罚万”承诺,能否如实获赔?
【裁判要旨】经销商作出的“假一罚万”承诺,实际系对违约金的约定。消费者因购买到不合格商品要求给予“假一罚万”赔偿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购买该商品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金额。经销商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述违约金明显过高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减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民申32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翔云三路115号2楼。法定代表人:韩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英,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莉珏,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某因与被申请人厦门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翔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5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某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二审判决对“假一罚万”的认定和理解有误。因食品安全的特殊性,法律并不禁止企业承诺高于货款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佰翔公司自愿作出的高于茶叶价款十倍的赔偿承诺,应当认定为有效。一、二审判决对双方约定的茶叶价款一万倍的违约金进行调整,仅判令佰翔公司支付茶叶价款十倍的违约金是错误的,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佰翔公司利用“假一罚万”的广告语在商业竞争中获取优势,就必须承担此类广告语可能带来的后果。周某因无力支付高额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仅要求佰翔公司按照茶叶价款的一百倍支付违约金,该请求应该得到支持。二、案涉质量不合格的茶叶不应判决退还给佰翔公司,应予以没收销毁,以防止不合格食品再次流入社会。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检验费应由佰翔公司承担。周某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佰翔公司销售了质量不合格的茶叶及作出的“假一罚万”的承诺,佰翔公司理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茶叶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茶叶多项指标不合格,由此产生的鉴定费应由佰翔公司承担;周某自行对案涉茶叶委托检验的检验结论与司法鉴定的结论基本吻合,检验费2000元也应由佰翔公司承担。
佰翔公司提交意见称,周某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依法应当驳回。一、案涉茶叶并非假冒伪劣产品,没有失去使用功能,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形。相关规定已经删除了含茶叶在内的植物性食品中稀土含量要求,表明稀土含量标准不影响食品本身的安全性。案涉茶叶产品品牌真实、质量合格。二、佰翔公司“假一罚万”的宣传内容并非悬赏广告,周某利用佰翔公司基于诚信经营作出的承诺,以牟利为目的大量购买案涉茶叶并进行索赔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三、周某要求的巨额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买卖合同是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因周某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一、二审判决予以调减,并无不当。茶叶价款十倍的违约金已经远高于周某的实际损失,并且周某明知案涉茶叶存在瑕疵,仍通过多次、大量购买的方式,使损失进一步扩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佰翔公司就周某故意扩大损失的部分无赔偿义务。四、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不应全部由佰翔公司承担。一审判决佰翔公司承担90%的案件受理费,已经过分加重了佰翔公司的负担。本案讼累的产生是因周某主动追求损害结果扩大而导致,并非因为佰翔公司的销售行为。案涉茶叶价款十倍的违约金已经完全覆盖周某的实际损失及诉讼中发生的一切费用,故本案鉴定费不应当由佰翔公司额外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二审判决对佰翔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标准的认定是否正确;案涉茶叶应否予以没收销毁;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检验费的分担是否合理。一、关于二审判决对佰翔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标准的认定是否正确问题。周某向佰翔公司购买的茶叶经鉴定质量不合格,不是佰翔公司承诺的“正品”,周某作为买受人要求佰翔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依据佰翔公司作出的“假一罚万”的承诺,周某一审要求佰翔公司按其所购茶叶价款的五千倍给予赔偿,二审中又变更为要求佰翔公司按其所购茶叶价款的一百倍给予赔偿。但周某在一、二审过程中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购买案涉茶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鉴于周某一审主张的案涉茶叶价款五千倍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且佰翔公司在一审中明确请求对过高的违约金予以调减,二审判决结合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不同于一般的日用品,应对生产或销售该产品的质量予以严格规制等实际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维持一审判决关于佰翔公司向周某支付违约金的判项,并无不当。周某关于佰翔公司应按照茶叶价款的一百倍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关于案涉茶叶应否予以没收销毁问题。周某一审的诉讼请求是判令佰翔公司退还案涉茶叶价款并支付检验费2000元及违约金8820万元。其关于涉案茶叶应予没收销毁的主张,既缺乏法律依据,亦超出其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故其该项主张,不应支持。三、关于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检验费的分担是否合理问题。因生效判决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因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故周某关于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应由佰翔公司承担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向法院申请对案涉茶叶质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表明案涉茶叶部分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决定本案鉴定费65400元中,周某承担21800元,佰翔公司承担43600元,并无不当。周某关于本案鉴定费应由佰翔公司承担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周某就涉案茶叶自行委托检验产生的2000元检验费,该费用属于周某主张的实际损失的一部分,二审法院考虑到判令佰翔公司支付给周某的176400元违约金已超出周某的实际损失,对周某的该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妥。综上,周某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 春
审 判 员 张爱珍
审 判 员 何 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魏佳钦
书 记 员 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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