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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社会新闻:
1、住家保姆凌晨坠亡,家属索赔130万元,雇主担责吗?法院宣判!
2、二胎妈妈当博主赚家用被丈夫起诉离婚
3、3年不离婚赔2.3万,这样的合同有效吗?一对夫妻买“爱情保险”到期遭拒赔,法院判了!
4、男子出狱后诈骗狱友亲属,缓刑期间又犯案获刑7年半
5、淘宝11.8亿条用户隐私被泄露,两男子被判刑
●法律知识:
离婚诉讼中如何证明夫妻已分居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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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首部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工作的司法解释,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1〕12号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202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推进和规范在线诉讼活动,完善在线诉讼规则,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诉讼主体的合法权利,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
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高效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完善审判流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技术保障,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二)合法自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三)权利保障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强化提示、说明、告知义务,不得随意减少诉讼环节和减损当事人诉讼权益。
(四)便民利民原则。优化在线诉讼服务,完善诉讼平台功能,加强信息技术应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统筹兼顾不同群体司法需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加强诉讼引导,提供相应司法便利。
(五)安全可靠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效保障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安全。规范技术应用,确保技术中立和平台中立。
第三条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可以对以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
(一)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
(三)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四)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
(五)其他适宜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告知适用在线诉讼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对在线诉讼的相应意思表示,作出以下处理:
(一)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另行征得其同意,相应诉讼环节可以直接在线进行;
(二)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在线诉讼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在线进行;
(三)部分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
(四)当事人仅主动选择或者同意对部分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推定其对其他诉讼环节均同意适用在线诉讼。
对人民检察院参与的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第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如存在当事人欠缺在线诉讼能力、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或者相应诉讼环节不宜在线办理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应诉讼环节转为线下进行。
当事人已同意对相应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但诉讼过程中又反悔的,应当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情形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线下进行。
在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听证、庭审等诉讼环节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其他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线下参与诉讼的,应当提出具体理由。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存在案情疑难复杂、需证人现场作证、有必要线下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情形之一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线下进行。
第六条 当事人已同意适用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或者不作出相应诉讼行为,也未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提出转为线下进行的,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七条 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先行在诉讼平台完成实名注册。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核实诉讼主体的实名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确认诉讼主体身份真实性。诉讼主体在线完成身份认证后,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
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妥善保管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和密码。除有证据证明存在账号被盗用或者系统错误的情形外,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
人民法院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诉讼活动,应当再次验证诉讼主体的身份;确有必要的,应当在线下进一步核实身份。
第八条 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可以通过诉讼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开展在线调解活动。在线调解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当事人采取在线方式提交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法定期限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其补正,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和期限,案件受理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
(三)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起诉材料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原告坚持起诉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
当事人已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等材料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当事人再提供纸质件。
上诉、申请再审、特别程序、执行等案件的在线受理规则,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被上诉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其是否同意以在线方式参与诉讼。被通知人同意采用在线方式的,应当在收到通知的三日内通过诉讼平台验证身份、关联案件,并在后续诉讼活动中通过诉讼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诉讼材料,以及实施其他诉讼行为。
被通知人未明确表示同意采用在线方式,且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注册登录诉讼平台的,针对被通知人的相关诉讼活动在线下进行。
(全文共39条)
● 社会新闻
1、住家保姆凌晨坠亡,家属索赔130万元,雇主担责吗?法院宣判!
去年11月24日凌晨,浙江温州乐清市一女子坠楼身亡。经确认,坠楼者蔚某2016年以来一直在刘某夫妇家从事住家保姆工作。据公安机关现场走访勘验,排除他杀可能,并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事发后,死者家属将刘某夫妇诉至法院索赔130万余元。近日,法院审理认为,蔚某坠楼时间为凌晨,坠楼原因不明,无证据证明当时其有受雇主指令或要求从事具体劳务,且根据蔚某的工作内容,无法得出其在该时间段有从事劳务的工作习惯,无法认定蔚某死亡与从事劳务具有因果关系。法院最终综合刘某夫妇自愿补偿原告5万元等情节,判决其补偿死者家属5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来源:中国网)
2、二胎妈妈当博主赚家用被丈夫起诉离婚
去年1月,广州一位“90后”妈妈王某在二胎休产假期间为增加收入,通过上传短视频成为某平台的博主。产后五个月,王某收到丈夫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通知。李某称,王某无法照顾家庭,且严重影响自己休息上班。近日,经法庭审理,法官认为双方矛盾可调和,且女方分娩未满一年,李某不具备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驳回李某诉求,不予判决离婚。(来源:正义网)
3、3年不离婚赔2.3万,这样的合同有效吗?一对夫妻买“爱情保险”到期遭拒赔,法院判了!
2016年,徐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附加婚姻津贴保险”。起止日期为2016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3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徐某购买的这份爱情保险,如果在保期内主险没有出过险,且保期内与保险合同上的“指定心上人”持续存在婚姻关系,那么徐某就可以得到2.3万余元赔付。然而,合同到期后,徐某却没有如愿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多次沟通未果后,徐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济南市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该保险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付。(来源:中国新闻网)
4、男子出狱后诈骗狱友亲属,缓刑期间又犯案获刑7年半
男子汪某某在服刑期间通过帮狱友写信,获取了狱友姐姐严某某的联系方式。2020年5月,汪某某刑满释放后,冒充狱警诈骗严某某财物2万元,被判处一年缓刑。同年7月,尚在缓刑期间的汪某某又以帮助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另一位狱友家属27万余元。近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来源:检察日报)
5、淘宝11.8亿条用户隐私被泄露,两男子被判!
近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一名住在河南商丘市的本科毕业的大学生逯某自2019年11月起,对淘宝实施了长达八个月的数据爬取并盗走大量用户数据。在阿里巴巴注意到这一问题前,已经有超过11亿8千多万条用户信息泄露。
二审法院仍然认为,被告人逯某受雇于被告人黎某,二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因此,判决被告人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逯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法律知识:
离婚诉讼中如何证明夫妻已分居2年?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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