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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资讯:
央行:推动出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加强个人数据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 社会新闻:
1、知名女模特被判赔偿300万元
2、上海一男子年薪百万却贩卖假茅台,判了
3、吴某凡,涉嫌强奸罪,已被刑拘!
4、男子因犯破坏军婚罪获刑一年半
5、唐英杰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一案,被判刑9年
6、上海“杀妻焚尸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被判死刑
● 最高院回应: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纠纷?
● 最新资讯
央行:推动出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加强个人数据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7月31日消息,央行召开2021年下半年工作会议,会议要求,继续做好金融服务和管理。推进金融业重要立法。深化放管服改革。继续做好金融业综合统计各项工作。积极推动支付服务降费政策落地见效。
做好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金融数据综合应用试点。落实好北京冬奥会各项金融服务工作任务。深入整治拒收现金。加快完善国库管理制度,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出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加强个人数据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完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严厉打击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社会新闻
1、知名女模特被判赔偿300万元
影儿集团和名模吕某之间“纠葛”有了结果,近日,广东省高院做出二审判决,吕某及其公司在微博上指控影儿时尚公司涉嫌抄袭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需赔偿其3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删除4条涉案微博,同时在其涉案的两个微博账号公开发表消除影响声明并置顶30日。(来源:南方都市报)
2、上海一男子年薪百万却贩卖假茅台,判了
上海男子李某以单价150元左右购进假冒茅台商标的白酒,随后以1500元的单价向四名被害人销售,骗取钱款共计14.7万元。近日,静安法院公开审理这起诈骗案。庭上,李某表示自己年入百万,但法律意识淡薄,以为卖假货被发现只要退钱就行。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来源:看看新闻)
3、吴某凡,涉嫌强奸罪,已被刑拘!
7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通报: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警方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
有律师表示,虽然吴亦凡是加拿大籍,但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只要在中国境内犯罪的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果进入审判阶段后,吴亦凡被判处有期徒刑等,他将在中国服刑,服刑后将会被驱逐出境。(来源: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
4、男子因犯破坏军婚罪获刑一年半
吉林男子孙某明知王某为现役军人郭某的妻子,仍与王某在自己家中同居。郭某休假回家发现后,打电话与孙某交涉,规劝孙某不要破坏其家庭,孙某未予理会,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与王某离婚。最终,孙某因破坏军婚罪获刑一年六个月。(来源:北青网)
5、唐英杰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一案,被判刑9年
关于唐英杰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一案,香港特区高等法院法官7月27日裁定,唐英杰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恐怖活动罪成立。30日,唐英杰被判刑9年。
2020年7月1日,唐英杰在湾仔驾驶电单车,车上插着写有“港独”标语的旗帜,冲越3道警方防线,并导致3名警员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3名国安案件指定审理法官聆讯后,27日作出裁决。法官裁决时表示,唐英杰展示相关旗帜,有意图将分裂国家的意思传递给其他人,有意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同时,他冲向警方,是刻意挑战代表香港法治的警察,行为涉及严重暴力,是危险活动,严重危害公众安全,给社会带来严重伤害,其有关行为是想威吓公众,以达到政治目的。(来源:海外网)
6、上海“杀妻焚尸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被判死刑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1年7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严豪杰故意杀人。
放火一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严豪杰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最高院回应: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纠纷?
问:一名高校教师多次参与评定副教授的职称都未获得通过。该教师认为,和其具有同样条件的同事都已经获得通过好几年了,其现在以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此类人事争议,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吗?
答:近年来,教师与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逐步增多,对于该类纠纷的受理问题,经历了不同的认识阶段。2009年修正的《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根据该规定,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纠纷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提出申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上述争议不由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救济解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宜受理此类纠纷。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据此,对于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仅受理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对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职级、职称、职务或者岗位调动等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END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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