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使用电热水器洗澡触电身亡,房东被判赔43万!
2022-04-20 11: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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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5岁的赵某在郑州出租屋内洗澡时,因热水器漏电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赵某家属把房东告上法庭,索赔100多万。根据调查,赵某租住房屋热水器确实存在漏电问题,房东对赵某死亡负有责任。而由于事发前几天,曾有合租租客明确告知赵某,热水器存在漏电现象,赵某也表示不会使用,并将情况告诉同住的女友,然而几天后却在再次使用时发生意外。法院认为,赵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隐患存在的情况下,没有告知房东进行维修,也未自己进行维修,对于事故赵某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房东赔偿赵某家属43万余元。目前,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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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案例
没装漏保,男子出租屋洗澡触电身亡,房东被判赔偿99.6万!
男子杨某是深圳一家保安服务公司的员工,其租住了深圳市南山区某村202房,该出租屋为单间带一卫生间的结构,每月的租金为1000元,房东为冯进、陈香(均为化名,两人为夫妻关系)。
2017年11月26日10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接到报案,称在南山区某村202出租屋内发生一起疑似电击致死事件,随后赶到现场处置。经现场勘验,死者杨某左前臂有一块皮肤中心碳化周边表皮剥离,此处皮肤损伤符合电击伤的特征。
当时202出租屋卫生间墙上挂着一“超人牌”燃气热水器,热水器连接有一条电源线,勘查时该电源线插头已被拔出。据粤海派出所出具的《询问笔录》显示,当时讯问房东陈香“出租屋内有没有装漏电开关”,陈香回答“没装”。
据了解该处自建房于2002年建成,由冯进、陈香两人共同经营管理。2002年5月,两人向供电局提出用电申请,2002年6月完成现场勘查,开始为该出租屋供电。
为此,死者家属向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东、广东超人节能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三被告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合计1245982元。
法院认定房东负80%责任,房东上诉被驳回
南山区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为低压触电事故,电能表及表前属被告深圳供电局产权,电能表出线点之后的电气设施属于用户产权,由被告冯进、陈香负责安装管理并承担运行维护的责任,应对房屋内的基本用电安全承担责任。为此,被告冯进和陈香将具有用电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给受害人,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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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家属认为在涉案房屋未能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情况下,深圳供电局依然供电存在管理失职,此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鉴定结论,涉案“超人”牌热水器相关电气性能在事故发生时符合国家标准,故其生产主体广东超人节能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对于杨某因触电死亡产生的损失,南山区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陈香、冯进承担80%的赔偿责任,受害者本人承担20%的责任。最终判决,房东冯进、陈香赔偿996689.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之后,冯进、陈香上诉要求改判,认为责任比例过高。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的业主主要过错在于没有安全保护接地线、插座内部的相线零线接反、入户线路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导致用电环境未能起到漏电保护,可以认定本案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原审认定上诉人应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
为此,深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侵权责任纠纷,行为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否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结合两个案例来看,出租屋电路、电器等存在安全隐患,租客应及时告知房东,房东应及时进行维修,排除安全隐患。房东未进行维修,自身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造成他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除列举的两个案例外,相似的案例还有很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十分严重,切莫拿生命开玩笑。在此建议各位房东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安全的可使用状态,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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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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