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法律资讯 | 河南拟立法禁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23-05-27 08: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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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资讯:
河南拟立法禁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 社会新闻 :
1、校内撞死小学生教师或涉两个罪名;
2、员工每天“带薪如厕”3至6小时被解雇,法院判了;
3、教练带男孩习武致其摔亡被判6年;
4、亲妈收5.5万元营养费送养儿子被判5年;
5、房东称按风俗把租户房间设成灵堂,法院:解约退钱并赔偿8000元;
●经典案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出售的房产,离婚后如何进行分割?
最新资讯
河南拟立法禁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近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河南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提出,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实行名录管理。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禁止、限制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名录应当包含实施品类、实施地区、实施行业、完成时限等内容,并实行动态调整。(来源:人民网)
社会新闻
1、校内撞死小学生教师或涉两个罪名
5月25日,武汉市汉阳区教育局发布情况通报称,5月23日13时50分,该区弘桥小学月湖校区教师刘某在校内驾车将该校一年级学生谭某撞伤,后谭某送医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我国法律没有禁止车辆在中小学校内停留或者行驶,学校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进行管理。老师违反了驾驶车辆的注意义务,在驾驶车辆之前,应当查看车辆周围有无行人和障碍物。因此,老师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对学生进行损害赔偿;学校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来源:大象新闻)
2、员工每天“带薪如厕”3至6小时被解雇,法院判了
王某于2006年4月进入某公司工作,2013年4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2月王某因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手术,术后其表示上厕所仍存在疼痛感。2015年7月开始,王某上班时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为3至6个小时。2015年9月22日,公司就王某长时间停留厕所事宜与其沟通,并对沟通过程作书面记录。在征得公司工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次日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同年10月,王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和高院再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合同行为并不违法。(来源:楚天都市报)
3、教练带男孩习武致其摔亡被判6年
近日,江西南昌东湖区法院公布一则案例。2019年10月,未成年男孩程某在教练桑某的带领下进行训练,在完成具有危险性的“腾空正蹬”动作后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程某是因完成具有危险性的“腾空正蹬”动作后摔伤头部死亡。法院认为,桑某明知其武术资格等级证书长期未年审,且没有办学资质,仍违规招收学生进行武术训练;桑某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指挥程某完成具有危险性的动作,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来源:武汉晨报)
4、亲妈收5.5万元营养费送养儿子被判5年
近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拐卖儿童案。去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生下一名男婴,同年6月13日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发布送养孩子的消息。后马某某与其取得联系,徐某某向马某某提出收养孩子需支付“营养费”。次日,马某某给付徐某某5.5万元“营养费”,徐某某在未核实对方的抚养目的、抚养能力等详细情况下,直接将孩子交由马某某抱走。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某发布送养消息并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财产将亲生孩子出卖,是典型的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其将违法所得用于偿还借款及自己花销,具有明显非法获利的目的,该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法追缴55000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来源:法治日报)
5、房东称按风俗把租户房间设成灵堂,法院:解约退钱并赔偿8000元
23日,上海松江法院公布一起案例。租户王某下班回到出租屋,发现房间被房东设为灵堂,房屋内放置了棺椁甚至还有亲属正在吊唁,于是将房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约。李某称该房屋出租前是家里老人生前住房,按照当地风俗去世后须在该房中停灵数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对其承租的房屋具有合法占有和使用权,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人不得侵犯。李某擅自进入租赁房屋,甚至停放逝者遗体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且将构成一定精神损害,故理应解除合同、并赔偿王某相应损失。经调解,王某与李某解除合同,除退还押金、多余租金外,李某当场补偿8000余元,并向王某真诚道歉。(来源:上海法治报)
经典案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出售的房产,离婚后如何进行分割?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张小雪与王小雨登记结婚,2018年8月,王小雨签署购房合同,购买了一间写字楼,张小雪支付了部分购房款,2019年,王小雨办理了房产登记,产权登记为王小雨单独所有。2021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开始分居,张小雪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小雨离婚。王小雨抗辩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法院于2021年3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作出后,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2022年8月,张小雪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小雨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王小雨名下写字楼一间。
王小雨认可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写字楼已经出售。该写字楼是王小雨与其朋友共同出资购买,因王小雨母亲生病需要医疗费,便将该写字楼卖出,所得款项还给了共同出资的朋友,剩余部分用于支付母亲医疗费。王小雨提交了出售写字楼的合同,出售价格为60万元。张小雪认可60万元基本符合市场价格,主张王小雨在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私自出售房产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对该财产的分割,应少分或不分给王小雨。
法院审理
双方均认可感情已经破裂,故法院应依法判决张小雪与王小雨离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如何认定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方式。
法院核实了涉案写字楼的权属登记,确已经过户给案外人,60万的出售价格亦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故涉案写字楼已不属于张小雪与王小雨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王小雨出售房产所得的价款属于房产转化而来,亦应按照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依法处理。该写字楼系两人婚后购买,虽然王小雨主张系其与朋友共同出资,但没有提交证据,且张小雪有出资记录,故出售前的写字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小雨主张写字楼出售所得价款已经用于返还朋友和支付母亲医疗费用,但亦未提交证据,而且如此大额的资金均通过现金方式处理亦不符合常理,故法院认定王小雨出售房产所得60万元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写字楼虽然登记在王小雨一人名下,但仍然是张小雪与王小雨的共同财产,王小雨擅自出售应当认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最终,法院结合房产价值、出售所得价款等因素酌情认定王小雨分得写字楼出售价款的40%,即王小雨应支付给张小雪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36万元。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该条规定与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相比较,删除了原条文的时间限定“离婚时”,即认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而导致少分或不分时,不需将上述行为的发生时间局限于“离婚时”。也就是说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一方存在上述情形,都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该规定的依据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如此才能体现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共有。故将隐藏、转移等方式侵犯共同财产而导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时间范围扩大至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更符合共有的法律理论。
夫妻双方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双方应二人一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隐藏、转移等侵犯对方的财产共有权利的行为,既是破坏夫妻信任应受谴责的做法,更是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来源:商河法院、山东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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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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