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居住权”执行案:避免“房子归你,但你也住不了”!
2023-04-19 09: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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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妻子生前立下遗嘱,婚前的房子赠与弟弟,但丈夫李先生再婚前仍可居住。近期李先生发现房主把房子挂网上出售,这会影响自己居住吗?
基本案情
2006年,李先生与许女士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4年1月,患病的许女士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将她和李先生住的房屋赠与其弟许先生,李先生再婚之前仍可居住其中。
2016年初,许女士病逝后,许先生与李先生为许女士遗产对簿公堂。经查,这套房屋为许女士婚前财产。
2016年11月,洪山区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许先生所有,李先生拥有该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判决后,李先生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许先生未曾打扰。
后来,李先生发现许先生将房子挂网上卖,便向法院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
案件处理
2021年1月1日,我国《民法典》正式实施,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相关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这是对居住权人自身权利的有效保护,也可以避免设有居住权的房屋在后续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法律风险。
近期,李先生发现自己住的这套房子被许先生挂在某网络平台出售,担心房子被卖了以后影响自己继续居住。他便拿着判决书来到洪山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法院于2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据悉,这是我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武汉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
3月3日,洪山区法院执行人员来到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向工作人员递交了该案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李先生办理居住权登记。
8日下午,代理律师陪同李先生拿着身份证明和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到洪山区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居住权登记。目前,该居住权登记已按规定办理完毕。
法律提醒
居民个人购房时也应当注意,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自己有意购买的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以免出现“房子归你,但你住不了”的情形。
居住权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除了包含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对于房屋居住的权利”之外,其在设立和使用中还存在诸多额外的限制。因此,正确理解“居住权”的内涵和外延,准确把握其特色,对于恰如其分地发挥此种新增用益物权的作用,妥善解决百姓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难题,非常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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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公园、北京一中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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