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法研论 | 泵车在工地上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2023-08-24 17: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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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众所周知,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后,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不存在保险免赔事由的情况下,赔偿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在非正常道路发生安全事故,那么车辆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实务审理中存在不同观点。
案情介绍
2022年8月24日,陈某驾驶混凝土泵车作业时,因操作不当,灌浆臂失控,打到正在工地高空作业的王某,导致王某从高处坠落受伤。因泵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故王某将陈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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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 混凝土泵车进行施工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交强险系一种强制性险种,具有保障性功能,对于从事专业作业的特殊车辆而言,除道路行驶外,还具有作业过程的动态性,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也较为常见。混凝土泵车属于机动车的一种,应当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虽然混凝土泵车在施工工地上静止作业过程中导致王某从高处坠落受伤,但混凝土泵车作为特种车辆,相对于普通车辆具有特殊性,即其主要用途在于施工作业而非交通运输,其主要使用场合在建设工地而非通行道路。上述两点区别决定了在使用混凝土泵车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主要源于施工作业时的意外伤害,而非狭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如果仅将交强险赔付范围狭义的理解为“道路交通事故”,则混凝土泵车购买交强险就几乎不能起到保护不特定第三方利益的目的,违背了交强险设立的初衷。因此,混凝土泵车进行施工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观点二 混凝土泵车进行施工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之规定,交强险赔偿必须是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为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该条亦明确了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该解释,但并未规定特种车辆在作业时也可以参照适用。特种车辆兼具行驶和特种作业两种功能,其特种作业功能独立于行驶功能,这也是特种车辆与普通车辆的主要区别。混凝土泵车作业是在静止和相对稳定状态下进行,而非“通行时”。行驶与特种作业两种功能和状态具有显著差别,应当加以区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强险赔偿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前提,必然是以“通行”状态为必要条件,特种车辆也不例外。不能将特种车辆交强险赔偿范围扩大至静止作业状态发生的其他事故。因此,混凝土泵车进行施工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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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混凝土泵车属于机动车的一种,应当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使用问题的复函,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复函虽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个案的答复,但其符合保险法立法精神,应视为其所制定的行业规范,交强险在理赔时也应适用该复函的规定。
因此,混凝土泵车在施工作业中致人受伤所主张的赔偿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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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