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法律资讯 | 核辐射检测仪热卖,有用吗?专家提醒
2023-08-29 09: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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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最新资讯:
1. 我国拟制定学前教育法: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课程内容;
2. 核辐射检测仪热卖,真的有用吗?专家提醒;
● 社会新闻 :
3. 女子发现网红发布的探访“凶宅”视频,竟然是自己家,提起诉讼!;
4. 违反“限高令”坐飞机?江苏301人被罚款,6人被司法拘留;
5. 成都地铁被诬告偷拍的男子起诉获立案;
6. 女游客用发簪在长城上刻字被罚款拘留;
7. 商家为揽客用“渣男”打广告被罚款2万元;
8. 西安一店铺老板制造抢盐恐慌被罚;
●经典案例:
9. 水上游乐场内摔倒受伤,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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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
1. 我国拟制定学前教育法: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课程内容
据最新消息,学前教育法草案8月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明确,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幼儿园应当根据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幼儿园应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首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国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来源:新华社)
2. 核辐射检测仪热卖,真的有用吗?专家提醒
近日,随着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核辐射检测仪”线上销售火爆,产品价格从200多元到1000元不等。专家表示,放射性测量光有仪器做检测是远远不够的,还有样品的采集、样品的前处理以及相应方法的建立。测量过程中,对于样品里面不一样的物质方法也不同。因此,对普通的民众来说,没有专业知识,用普通仪器检测核辐射,日常作用不大。(来源:央视新闻)
社会新闻
3. 女子发现网红发布的探访“凶宅”视频,竟然是自己家,提起诉讼!
今年6月,贵州省镇远县的周女士发现“网红”博主陆某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布一则探访凶宅视频,里面的凶宅竟是自家房屋。针对陆某捏造“闹鬼”言论误导观众,将自家房屋渲染成所谓的“鬼屋”“凶宅”,周女士要求其删除视频却被拒,于是诉至法院。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作为百万粉丝博主,为获取流量和赚取经济利益,擅自进入他人房屋拍摄视频,捏造并传播关于他人房屋和家人的虚假事实,形成网络暴力,严重伤害周女士的感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终,经现场调解,陆某当庭写下道歉信,并向周女士支付3000元精神补偿费。(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4. 违反“限高令”坐飞机?江苏301人被罚款,6人被司法拘留
据江苏高院近日消息,自5月19日江苏三级法院联动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各地法院与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在协助查控、斩断违法购票渠道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打击“黄牛”及背后产业链,最终确认1192人在限制消费期间违规乘机,共将477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301人进行罚款,对6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将3名被执行人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来源: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5. 成都地铁被诬告偷拍的男子起诉获立案
近日,“男子在成都地铁被诬告偷拍”一事有新进展。25日,记者从当事男子何先生处获悉,其起诉涉嫌诬告女生“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获四川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立案。今年6月11日,何先生在乘坐成都地铁时,被两名女乘客诬告其在鞋面装摄像头偷拍,经脱鞋证明后何先生仍被地铁工作人员带出列车控制。警察到场检查证明何先生清白后,诬告的一名女乘客简单道歉,另一名女乘客则拒不道歉,事件曝光后引发关注。(来源:央广网)
6. 女游客用发簪在长城上刻字被罚款拘留
近日,一段女游客在北京八达岭长城城墙上刻字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发关注。视频中,一名身着玫红色上衣的女性手持发簪,不听他人劝阻,在城墙垛口处任意刻划。“强烈建议把这些不文明游客加入黑名单!”网友们在视频评论区表达着谴责。25日,记者从八达岭长城管理处了解到,公安机关已将该名游客传唤,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其罚款并拘留的行政处罚。(来源:北京日报)
7. 商家为揽客用“渣男”打广告被罚款2万元
近日,上海一家公司在其经营的餐饮店广告牌上,使用“渣男”“渣男土豆”等文字招揽顾客。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该广告涉嫌违法,责令该公司整改,并罚款2万元。对此,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5日,据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消息,“渣男”广告存在哗众取宠之嫌,有违公序良俗,因此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来源:南方都市报)
8. 西安一店铺老板制造抢盐恐慌被罚
25日,陕西西安未央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通过社交群发布“日本排放核污水污染整个海洋,大海被污染海盐就不能吃,赶紧囤盐”等信息,引发群众争先购盐。接报后,警方迅速将涉嫌散布谣言的刘某抓获。经查,刘某为某生鲜店铺老板,为提高店铺销售额,利用“日本排放核污水”事件热点,在多个社交群内发布不实信息,严重扰乱市民正常生活秩序。根据相关规定,警方依法对刘某予以行政处罚。(来源:中国新闻网)
经典案例
9. 水上游乐场内摔倒受伤,责任谁承担?
【案件情况】
2020年7月25日,原告李某至被告水上乐园处游玩,在完成冲浪项目后,准备去下一个项目时,途径楼梯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李某右踝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60天、误工期限180天、营养期限90天。李某就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系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经营的水上乐园属于公共娱乐场所,被告作为经营者和实际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并未举证证实其于涉案事故发生时在涉案事故发生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故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明白水上项目的潜在危险,应该更加谨慎保障自身安全,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最后,法院认定原告李某对涉案事故的发生承担80%的责任,被告水上乐园承担20%的责任。
法院判决:一、被告水上乐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提示】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水上项目的潜在风险有明确的认知,应充分认识到地面湿滑容易摔倒,更应该谨慎保障自身安全。被告作为涉案水上乐园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不仅要保障设备安全,还应该设立明显标志物,对潜在风险进行提示。
本案被告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送原告就医,防止损害结果扩大,但其未设立警示标示,亦未充分尽到保全保障义务。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李某承担80%的事故责任,被告水上乐园承担20%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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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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