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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例境外输入病例郭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河南首例境外输入病例郭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2020年3月28日,郑州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男,30岁,二七区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新闻报道,男子郭某鹏于3月1日至3月6日之间,从北京首都机场飞往阿联酋,然后去意大利,之后又在阿联酋转机于3月7日到达北京首都机场,经过测温后他乘坐机场大巴前往北京西站乘火车返回郑州。3月8日他照常去单位上班,3月10日被确诊,其在接受民警核实情况询问时拒不承认境外出入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北京检方依法对隐瞒武汉居住史的犯罪嫌疑人常某批准逮捕
除了境外输入病例郭某某,还有一个常某因隐瞒武汉居住史于近日被批捕。3月26日,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依法对常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批捕。1月23日凌晨,常某在武汉市即将实施疫情管控措施前,驾车带其妻儿赴长沙,后乘飞机抵达北京。在京期间,常某未报告武汉居住史,多次出入超市、药店等公共场所。2月16日其母被确诊。2月18日常某被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国无法不治 民无法不立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对这一点的认识日益深刻。遵守法纪,依法办事,成为任何人都不能例外的庄严准则。疫情期间,全国检察、公安等职能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严厉打击违反传染病防治措施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 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1月20日,国家卫健委正式发布2020年第1号文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守得云开见月明,疫情防控工作尚未结束,大家都在有序地复工复产。当下,我们作为大集体的一员都应该服从并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单位及社区等处相关防控工作,不瞒报、不传谣、不造谣、身体不适及时就诊,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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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综合整理
编辑: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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