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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弟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其产生杀人想法后购买了作案工具,随机在马路上寻找作案目标。万某弟尾随沈某某身后至一工地门口处时,连刺其数刀,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精神病是否成了“免死金牌”?我们看一下该案件一审、二审如何判决?结合相关法律为大家分析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犯罪,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南昌红谷滩杀人案二审宣判
2019年5月24日,万某弟产生杀人想法后购买了作案工具尖刀和毛巾,于当日17时许乘出租车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沈某某及同伴共三人迎面走来,万某弟决定杀害走在三人中间的沈某某并尾随三人身后。
当行至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上的和昌集团在建工地门口处时,万某弟持尖刀从沈某某身后往其颈脖部连刺数刀,将沈某某杀倒在地后,又往沈某某颈脖部连捅数刀,之后扔下作案尖刀逃至旁边的锐拓资本大厦地下车库。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全身多处致大出血死亡。
当日18时左右,万某弟在锐拓资本大厦地下车库内,在南昌市特警支队民警搜查过程中主动投案。
(来源:江西高院微信公众号消息)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分三类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在我国,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一)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否负刑事责任,要看精神病患者在实施触犯法律的行为时是否具有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
2、精神病患者是否具有认知和控制能力,不能凭精神病患者或其家属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必须经过严格的鉴定程序进行确认;
3、对经鉴定确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也不能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该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进行严加看管或进行治疗,必要时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与正常人一样,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只要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并且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就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1、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2、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像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3、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须经过严格的司法鉴定程序,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属于哪种状况。前述万某弟当街刺死陌生人案件,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万某弟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缓解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2019年10月31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万某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万某弟不服,提出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患有精神疾病不是犯罪者的“免死金牌”
生命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患有精神疾病并不能成为行凶者实施犯罪行为躲避法律追究的“免死金牌”。法律维护的是群众的利益,精神病人当街行凶,须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进行审判,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群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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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