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多次给他人转账能否要回?
2020-08-27 09: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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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节”是牛郎与织女一年一次见面的日子,也是中国人的“情人节”。大家有没有见到朋友圈各种花式秀恩爱。现如今恋爱期间互赠礼物或转账是很常见的,但感情却不是一帆风顺的。那男女双方分手时,赠与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多次给他人转账能否要回?下文为大家分析。
什么是赠与行为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例如在恋爱期间男方自愿将财物赠与给女方,女方表示接受,其实就是双方达成了赠与的合意与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故男方向女方赠与财物的赠与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
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一旦履行完毕,我们要考虑区分两种情况:
1、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2、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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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即恋爱期间多批次小额的、表达心意的礼物、双方基于共同生活的花费、对亲友的宴请花费、小额转账、特殊意义的转账(如520,1314,888具有情侣间特定寓意的金额,520是我爱你,1314是一生一世),节日礼品等均视为一般赠与。这样的赠与更有可能是一方为了表达自己情感上的慰藉而赠与对方财物,分手后不予返还。如双方出去旅游所花费的费用,因该笔钱款已不存在,不管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男方在分手后都不得要求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一般是指彩礼,或者具有大宗、大额特点的不动产(房)和特殊动产(车)。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则之前的赠与应予返还,但法院会考虑双方的同居时间,女方有无流产等因素酌情部分返还。法院一般会倾向于将大金额的款项或大价值的财物视为彩礼。但是否适用彩礼的返还还需考虑以下因素:
1、该地是否有彩礼习俗;
2、双方有无见家长,进入谈婚论嫁阶段;
3、彩礼多是男方以家庭名义或男方父母名义给付给女方或其父母的,而婚前赠与则多为男女双方亲自互相给付的。(像订婚时男方给付给女方的见面礼、三金属于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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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此时接受赠与一方当事人则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赠与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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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婚姻家事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