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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 社会新闻:
1、女子应聘时填报已婚已育,入职后结婚怀孕被公司辞退,法院这样判!
2、男子乱扔烟头点燃楼下住户晾晒的棉被,已被行拘
3、隐瞒已婚事实与异性交往并导致怀孕引产,女方起诉赔偿,法院这样判
4、顺走车上的手机,男子因盗窃罪获刑六个月
5、赡养父母是强制性法定义务,免赡养协议无效,看法院判决
● 经典案例裁判观点:
未成年人5天打赏主播10万,能退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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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第七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第十八条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第五章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一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第六章 终止救助供养
第二十四条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第二十五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0日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 社会新闻
1、女子应聘时填报已婚已育,入职后结婚怀孕被公司辞退,法院这样判!
2018年9月,单身女子王某应聘工作时因担心公司就业歧视,将自己的婚育情况填写为已婚已育,并编造孩子姓名。在职期间,王某结婚并怀孕,公司以虚报个人资料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王某起诉至法院。日前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关系,属于个人隐私。王某因担心就业压力虚报个人生育状况不构成欺诈,公司以其对生育状况所做不实陈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判决该公司与王某恢复劳动关系。(来源:北京青年报)
2、男子乱扔烟头点燃楼下住户晾晒的棉被,已被行拘
近日,浙江杭州萧山区警方接到辖区某小区物业报警称,一住户晒在窗外的棉被突然起火,波及其他住户,急需救援灭火。经警方调查,系楼上一男子扔烟头所致。目前,涉事男子因过失引起火灾已被萧山警方依法行拘10日。(来源:钱江晚报)
3、隐瞒已婚事实与异性交往并导致怀孕引产,女方起诉赔偿,法院这样判
双方于2019年9月网上相识后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当时甲女婚姻状况系离异,乙男称自己婚姻状况为离异;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2020年4月19日甲女检查确认怀孕后告知乙男,乙男则要求甲女引产,甲女于2020年4月25日独自前往医院检查时即要求住院,甲女遂自己交纳了住院医疗费用,后在2020年4月27日由乙男陪同下做了引产手术,乙男当时在《流产手术知情同意书》家属栏签字,与患者关系栏写明为夫妻。经查明,乙男与甲女交往时之婚姻状况为已婚。
甲女现陈述其在引产出院后,多次联系乙男均不予理会甲女,也没有支付引产的医疗费用。此后半年来,甲女精神低落,时常哭泣,曾就诊于北京安定医院,初步诊断为抑郁发作;甲女亦提交单位误工证明,显示单位知其引产手术请假减扣工资之情况。
现甲女认为乙男对其健康权造成侵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
一、乙男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甲女涉案医疗费用、误工费及营养费款合计四万元整,另给付甲女精神抚慰金款一万元整;
二、驳回甲女涉案之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4、顺走车上的手机,男子因盗窃罪获刑六个月
2021年3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叶某路过南昌市西湖区某KTV门口时,发现一辆白色货车驾驶室中控台手机支架上有一部黑色手机,遂临时起意将该手机盗走,后于八一广场丽华商场附近将该手机以300元价格卖给一流动摊贩。2021年3月10日10时许,民警于西湖区八一大道某宾馆附近抓获被告人叶某。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33元。案发后,叶某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黄初兴,并已取得被害人自愿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叶某曾于2016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5、赡养父母是强制性法定义务,免赡养协议无效,看法院判决
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赡养纠纷,对子女提出的“父母已协议免除了自己的赡养义务”的辩解理由未采纳,依法判决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与父母闹矛盾后,签订了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协议约定子女对父母生不养、死不葬。多年后,父母起诉子女,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不以对方的付出为前提,而是基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赡养父母是子女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任意放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随意免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法断绝的,除收养关系外不能解除。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经典案例裁判观点:
未成年人5天打赏主播10万,能退吗?法院判了
【案件回顾】
未成年人小蒋出生于2009年11月,一直与外婆共同生活。2020年疫情期间,小蒋偷偷使用外婆的手机号注册了游戏直播解说平台的账号,该平台由某科技公司运营。小蒋在外婆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外婆的微信,在五天之内,先后40次向某科技公司转账充值,用于购买平台虚拟币,打赏平台上进行游戏直播解说的主播,单次转账金额多为1000元或5000元,转账总金额10万余元。后小蒋母亲发现上述行为,遂以小蒋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小蒋转账充值的钱款。
【法院判决】
1、小蒋是合同相对方。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平台的性质、案涉用户昵称的特征、打赏情况,小蒋外婆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事实来看,案涉账号由小蒋使用其外婆手机号码注册,并由小蒋使用其外婆微信向平台转账购买虚拟币具有高度盖然性,故认定与某科技公司实际发生网络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为小蒋。
2、小蒋的转账行为无效。
小蒋向某科技公司转账充值时仅十周岁,从转账充值的频率、金额来看,小蒋的转账行为明显超出了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智力所能理解的范围。小蒋的外婆对其转账行为并不知情,其母亲蒋某也明确拒绝追认,小蒋的转账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3、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
本案中小蒋的母亲蒋某长期与小蒋分离,并且将小蒋外婆的微信及银行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大意告知小蒋,对小蒋未尽相应的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运营者,未采取相应技术手段防范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直播,也存在过错。
【案例说法】
“直播打赏”是近年来互联网行业兴起的新业态。关于“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目前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用户向直播平台转账充值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需要通过个案厘清法律关系,通过裁判对相应规则进行填补或明确。民事主体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的用户,一般须确认平台制定的相关用户服务协议,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平台运营所涉及的账户管理、直播服务等提供技术服务,用户可以无偿或有偿享受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如会员服务、观看直播等。因此,用户向平台充值购买虚拟币,系用户与平台就平台提供有偿的特定网络服务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系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网络服务合同的一部分。
那么,未成年人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向网络平台付款的行为是否有效呢?一般而言,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上述付款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如果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赏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是否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全部返还充值的款项?这也不能一概而论,要视情况而定。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言,要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对未成年人尽到了监护职责,未成年人是否是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实施的上述付款行为。就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而言,要看是否结合其平台性质对用户的年龄限制进行明确约定和提醒,并切实采取充分的技术措施避免未成年人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和陪伴的情况下,沉迷于网络直播甚至大额转账。同时,还要考虑未成年人家庭经济状况、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主播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引导未成年人理性利用网络,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行动。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身作则,放下手机,多陪伴关心孩子,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作为家庭的希望与祖国的未来,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而不是沉迷网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以更加审慎的态度、更加成熟的技术、更加严密的措施,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另外,学校、社会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END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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