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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资讯:
证监会:专项执法行动启动,集中打击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行为
● 社会新闻:
1、“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被判赔475万元
2、男子同时与多人谈恋爱诈骗被判11年6个月
3、“西安泼墨男”一审获刑1年6个月
4、吴京起诉“战狼”!法院判了
5、年仅2岁和1岁的姐弟双双从15楼“坠亡”,其亲生父亲与女友涉嫌共谋杀人,已被逮捕!
6、江西“南昌杀妻抛尸案”被告人获判死刑
● 经典案例解读:
5岁女童拉舞伴起身致其瘫痪,二审被判免责!审判长回应
● 最新资讯
证监会:专项执法行动启动,集中打击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行为
财联社7月16日消息,近日,证监会集中部署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打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办16起重大典型案件。目前,相关调查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 社会新闻
1、“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被判赔475万元
一款名为“微信自动抢红包”的软件,可以使用户在微信软件后台运行的情况下,自动抢到微信红包,并设置有“开启防封号保护”应对微信软件的治理措施。随后,这款软件的开发和运营方掌上远景公司以及提供下载平台的卓易讯畅公司,被微信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者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掌上远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450万元及合理支出约25.4万元。(来源:光明日报)
2、男子同时与多人谈恋爱诈骗被判11年6个月
“80后”男子赖某将自己包装成年轻有为的生意人,同时与4名女子恋爱,并以做生意缺钱为由分别向对方借款数十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和日常开支。直到其中一名女子意识到可能被骗后报案,赖某的犯罪事实才浮出水面。日前,赖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来源:法治日报)
3、“西安泼墨男”一审获刑1年6个月
2020年12月,陕西西安有多名女性报警称在出行中外衣后背处被陌生男子恶意泼墨。随后,泼墨嫌疑人廖某被警方抓获。7月14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一审宣判此案,廖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来源:澎湃新闻)
4、吴京起诉“战狼”!法院判了
战狼公司未经吴京许可,将其肖像用于槟榔外包装,并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等字样。各地经销商还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相关广告。2020年6月,吴京发现这一行为后认为,战狼公司侵害吴京肖像权、姓名权,遂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战狼公司”)与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战狼公司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34.2万元;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
5、年仅2岁和1岁的姐弟双双从15楼“坠亡”,其亲生父亲与女友涉嫌共谋杀人,已被逮捕!
2020年11月,重庆某小区内一对幼童姐弟从15楼坠亡。检方指控,坠楼女童(殁年2岁)、男童(殁年1岁)是被其亲生父亲张某和女友叶某共谋杀害。据悉,张某婚内出轨后和孩子母亲陈某某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归陈某某抚养,儿子六岁前归张某抚养。因叶某不能接受张某有小孩,两人多次共谋杀害两个小孩,并采用意外高坠的方式作案,最终导致惨剧发生。7月26日,此案将开庭审理。(北京青年报)
6、江西“南昌杀妻抛尸案”被告人获判死刑
16日,“南昌杀妻抛尸案”在南昌中院宣判,被告人王某龙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其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害人母亲感慨,终于可以给女儿一个交代。2020年10月,南昌男子王某龙在订婚前5天将已领证的妻子杀害,并抛尸赣江。被害人母亲称,两人是瞒着父母领证,作案后王某龙还假冒妻子名义与其家人联系,以掩盖罪行。(来源:中国青年网)
● 经典案例解读:
5岁女童拉舞伴起身致其瘫痪,二审被判免责!审判长回应
5岁女童拉同伴起身致其瘫痪,一审判决小季及其监护人承担1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5日,在江苏泰州兴化市某舞蹈中心学习中国舞的5岁女童小丁等19名孩子在瑜伽垫上练习舞蹈,由一名专业舞蹈老师徐某上课。
根据舞蹈中心规定,学员在教室上课时,家长不得进入教室,可在等待区通过公共视频观看教室内孩子练习情况。
审判长、江苏泰州中院院长孙辙介绍当时情况:“下半节课,老师要求孩子们下腰起身时,包括小丁在内的部分孩子未能及时起身。这时候站在小丁右侧的小季,出于互相扶助的天性和本能,上前将小丁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致小丁后背着地跌坐在地上,小丁随即表现出不适。此时,徐老师背对着两名孩子帮助其他孩子起身,并未察觉这些情况。”
当晚,小丁感觉下肢疼痛,经住院诊断为胸腰部脊髓损伤、截瘫。去年3月,小丁及其母亲提起诉讼,要求小季及其监护人赔偿各类损失214.19万元,舞蹈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孙辙:去年4月3日,兴化市人民法院委托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小丁因外伤致胸腰部脊髓损伤导致截瘫,伴重度排便、排尿功能障碍,已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护理。
一审法院认定小季及其监护人承担10%的责任,赔偿21万多元。舞蹈中心承担90%的责任。
二审撤销原判,改判女童免责,审判长:主观上无伤害故意
二审中主要针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等核心问题进行审理。舞蹈中心到底有没有监护职责?
孙辙分析:“舞蹈中心在新生入学告知书中载明,‘除公开课外,上课期间未经老师许可,家长不得进入教室,以免使学员分心影响教学效果。’这个规定使得家长在上课期间的监护责任无法实际履行,因此舞蹈中心对上课期间正在进行舞蹈培训的孩子们应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
舞蹈中心管理上有没有过错?法院认为,事发当天仅配备一名专业舞蹈老师。在下腰这一危险舞蹈动作训练时,舞蹈老师未提供护腰保护,对小季上前拉起小丁双臂的行为也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未能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5岁的小季有没有过错?孙辙分析:“小季在小丁下腰起身困难时,出于帮助同伴的善意自发前去帮助,她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5岁的小季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同伴损害的认知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决舞蹈中心承担小丁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211.48万元,其中扣减之前支付的,舞蹈中心还需给付158.8万余元。
审判长:建议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运作
孙辙认为,对脱离监护人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特别保护机制,具有现实需求。“儿童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身体对外界侵扰的抵抗能力和自身的免疫系统都很差,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也很差,特别容易受到伤害,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予以重视和关爱,并在法律上给予特殊保护。”
近年来,由于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不到位、运行不规范、风险意识不足等原因,儿童在校外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遇到此类案件,法院裁判原则是什么?
孙辙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将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并实行过错推定,当其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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