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车门撞倒骑车人致其死亡,司机被判刑,赔偿几十万!
2022-05-24 1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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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任性”开车门发生事故的案例时有发生,很多不注意观察周围情况的人也因此付出惨重代价。乘客欲乘车,开车门时撞倒后方的骑车人致其死亡,出租车司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起看一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9日23时许,一辆出租车临时停靠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东往西“中天广场”门前。郑某某欲乘坐出租车,在开启车右后门之时,一辆疾驰的电动车刚好撞上车门,骑电动车的任某被撞倒。
事发后,郑某某喊来朋友,将受伤的任某送到附近医院,任某在医院治疗数日后,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当中,出租车司机夏某承担主要责任,乘客郑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任某无责任。
涉案出租车的所有人为长沙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曾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长沙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和司机夏某向死者家属先行赔偿了68万元。出租车司机夏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赔付完毕后,长沙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认为,是乘客郑某某下车时没有注意到后方的车,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理应要作出相应的赔偿。遂将乘客郑某某和出租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追偿其先行赔偿的68万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
2018年10月31日,法院一审认为,超出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之外的损失,应由出租车公司和乘客郑某某按事故责任大小分别予以赔偿。出租车司机夏某违规停车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负主要责任;乘客郑某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负次要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出租车公司承担80%的责任,乘客郑某某承担20%的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郑某某支付出租车公司11.2万元。对此,郑某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提醒
出租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乘客负次要责任,为何出租车司机被判刑,而郑某某却只是承担民事责任进行赔偿?
本案中,出租车司机作为专业驾驶员未依照“按顺行方向停靠,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的交通法规来停车,违规停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事故致一人死亡,明显属于重大过失,因而负有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在交通法规中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乘客郑某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未观察后方是否有车过来就打开车门的行为属轻微过失,并不负刑事责任,但依然负有民事责任。
行车安全无小事,但停车安全同样也应注意,司机应提醒乘客观察后方情况再开车门。只有人人遵守交通规则,平安出行才会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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