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 | 狗主人未栓链导致猛犬咬伤多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2022-06-14 08: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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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资讯:
两部门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
● 社会新闻:
1、情侣联手与6旬老人网恋诈骗66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离职后报复公司,两人将在售产品价格改为一折被刑拘;
3、嘉陵江河道内非法开采砂石,24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青海警方破获一例“自洗钱”案,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
5、男子控制考场内电脑帮考生作弊获刑!
● 经典案例
狗主人未栓链导致猛犬咬伤多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 最新资讯
两部门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
央视网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水利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两部门通过建立健全协作机制的方式,进一步共同维护国家水安全。据介绍,2018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水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7万余件。
2019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水利部门累计巡查河道4457.2万公里,立案查处违法案件6.6万件,现场制止违法行为36.3万次。下一步,水利部门将强化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加快推进“智慧执法”。加强智能视频监控自动取证、无人机智能巡查等应用,加强执法大数据分析,强化违法风险监测预警。
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人的涉水违法行为,追究涉水领域违法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 社会新闻
1、情侣联手与6旬老人网恋诈骗66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近日,浙江宁波6旬的吴老伯与一名女网友聊得火热,多次向对方转账,但随着时间推移,女网友对他冷淡了。正当吴老伯情绪低落时,又有几名女网友加其微信聊天,其中一人编造悲惨身世,在1年多时间里诈骗其66万余元。吴老伯家人报警后,民警调查发现“女网友们”竟是一对情侣冒充。目前,2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来源:正义网)

2、离职后报复公司,两人将在售产品价格改为一折被刑拘
近日,陕西西安一电商公司发现部分产品价格被改为一折出售,且账号被盗,损失600余万元。经查,2名嫌疑人系该公司前员工,离职后为报复公司做出该行为,现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已被刑拘。(来源:封面新闻)
3、嘉陵江河道内非法开采砂石,24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2日,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公安局通报称,近日破获一起非法采矿案,查处一个在嘉陵江河道内非法开采砂石资源的犯罪团伙。目前,警方已对冉某源等2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光明网)
4、青海警方破获一例“自洗钱”案,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
经查,2021年8月起,嫌疑人郭某在明知自己及其公司不具备销售青海省西宁市多个小区房产资格的情况下,以认识销售人员能取得优惠房价为由,通过“以新资还旧债、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先后与35名受害人签订购房协议书,骗取被害人购房款,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近日,郭某涉集资诈骗罪、洗钱罪被批准逮捕。(来源:央视新闻)
5、男子控制考场内电脑帮考生作弊获刑
2019年至2021年间,男子郭某在北京保险业组织的资格考试中,对考场里使用的电脑进行控制,帮助考生作弊并收取费用,违法所得共计5000元。日前,郭某因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来源:中国长安网)
● 经典案例
狗主人未栓链导致猛犬咬伤多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所养的两条大狗先后咬伤蒋某、文某、唐某、曾某等人,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1、2016年12月18日,受害人蒋某在祁阳县原种场2组碧桂园大门内被胡某所养的两条大狗咬伤头部和小腿,经送永州市中心医院治疗花医疗费8283.54元,被告人胡某只赔偿2500元。
2、2017年7月7日,受害人唐某在祁阳县原种场2组被胡某所养的两条大狗咬伤多处,后经送祁阳县中医院治疗花医疗费2万余元,被告人胡某只赔偿500元。
3、2017年8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骑摩托车带起上述两条没套狗链的大狗(一条叫“雄霸”,一条叫“豹子”)到浯溪大桥北边桥下湘江河里洗澡,洗完澡后回家路过桥下靠近祁阳县委党校一条小路时,两条狗将骑电动车路过的受害人曾某咬伤。后经法医鉴定曾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共花费医疗费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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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胡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胡某表示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现在无能力赔偿,其亲属也无能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其饲养的是烈性犬,曾经咬伤过多名被害人,继而带所饲养的烈性犬外出时未套狗链、未尽看管义务,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狗伤人的行为,又咬伤被害人致重伤二级,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被告人胡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情节较轻,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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