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已分居还没有离婚,子女能否主张抚养费?
2023-07-31 10: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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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是否有权请求其支付抚养费?让我们通过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情况
方某与江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8年生育一子江小某。因生活琐事二人经常争吵,自2022年1月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江小某一直跟随母亲方某生活,江某拒绝支付江小某的各项生活费用和医疗费。江小某患有先天性疾病,其母亲方某称自己目前为照顾江小某无法工作,无固定收入,江小某已花费的5万余元治疗费系举债完成。故江小某诉至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江某支付其医疗费5万余元及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的抚养费共2.1万元。
江某辩称,其与方某的婚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共同财产未分割的情况下,一方医疗费的支出、抚养义务的履行应视为双方抚养义务的履行。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江某应否支付江小某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大额医疗费及支付的具体数额。
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江某虽然与江小某母亲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自2022年1月开始,二人开始分居。分居期间,江小某一直随母亲生活,且其患有先天性疾病,根据其提供的医疗发票,其因治病花费大额医疗费5万余元。其生活费、医疗费均由母亲一人承担,江某未对江小某进行探望或照料,也未支付任何费用。故应认定此期间江某对江小某未尽到抚养义务,江小某要求江某支付抚养费和大额医疗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在分居期间,方某独自承担了抚育江小某的义务,并承担了所有的日常生活支出,法院综合考虑方某与江某的经济状况、江小某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本地的生活水平,酌定由江某支付江小某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抚养费共1.4万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江小某已经支出的大额医疗费的数额为5.2万元,对于该部分费用,应由江某和方某共同负担。
最终,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江某向江小某支付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1.4万元,支付医疗费2.6万元。判决作出后,江某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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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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