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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 社会新闻:
1、山西2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2、喜茶就拿错饮料致顾客入院洗胃致歉
3、业主起诉物业不配合安装充电桩获胜诉
4、知名志愿者李根山涉嫌寻衅滋事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一审获刑4年半
5、4岁娃串门被烫伤,邻居被判赔17万元
● 最高院裁判案例解析:
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对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 最新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努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 社会新闻
1、山西2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日前,山西省大同市中院对柴增明等2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黑老大”柴增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1个月至20年不等有期徒刑。经查,2004年起,柴增明在大同市站前秩序管理处市容中队工作期间,以单位招收临时工等途径,将许丽宏等人网罗到身边为其个人效力,该组织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来源:中国新闻网)
2、喜茶就拿错饮料致顾客入院洗胃致歉
近日,上海陈女士因喜茶店员失误,在未知的情况下,喝到内容物质为液态硅胶的仿真样品,当天陈女士便前往医院洗胃。对此,喜茶回应称,愿意配合将陈列道具样品送往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承担陈女士当前及以后的一切相关医疗费用,并以最大诚意对陈女士进行补偿以表达歉意。目前,喜茶已在全国所有门店下架同款陈列道具。(来源:北京日报)
3、业主起诉物业不配合安装充电桩获胜诉
南京朱先生是一名驾驶新能源汽车的网约车司机。从2019年起,朱先生就向小区物业申请在其长期租赁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但物业公司以安装充电桩要经全体业主同意为由拒绝。朱先生将物业诉至法院。近日,南京市中院二审判决物业应支持配合安装充电桩,朱先生终获胜诉。(来源:荔枝新闻)
4、知名志愿者李根山涉嫌寻衅滋事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一审获刑4年半
2019年,宁夏动物保护志愿者李根山因参与举报腾格里沙漠排污事件受到关注。但去年,李根山等人因涉嫌共谋猎捕两只“黄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鹅喉羚),并打着“保护野生动物”的幌子,以巡山为名,3次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他人6只猎犬被起诉。近日,李根山涉嫌寻衅滋事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一审宣判,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来源:中国新闻网)
5、4岁娃串门被烫伤,邻居被判赔17万元
去年4月,年仅4岁的小丽和爸爸到邻居丁某某店内串门,离开时被电磁炉线绊倒,电磁炉上的火锅顿时掀翻,导致小丽被大面积烫伤,住院40多天。小丽母亲将丁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京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父母担主责,丁某某承担30%赔偿责任,判令丁某某赔偿小丽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余万元。(来源:北京日报)
● 最高院裁判案例解析
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对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某某公司与吴某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2021)最高法民申3670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发达公司虽非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但其作为转包人,对张某尚未支付完毕全部的工程款,原审判令其对张某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未实际损害其利益。至于其与张某之间工程款支付及相关债务关系,如其能补充提供证据,亦可通过另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36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进,男,1959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樊某群,男,1963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宝,男,1958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晏某生,男,1966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祥,男,1972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男,1973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峰,男,1980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九江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瑞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卫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洁,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某进、樊某群、周某宝、晏某生、周某祥(以下简称吴某进等五人)、张某、张某峰、一审被告九江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发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发达公司对张某、张某峰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发达公司与吴某进等五人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不属于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定情形,原审判决总承包人发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且发达公司已向张某支付全部工程款,本案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涉民工利益情况。二、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仅依据《建设工程合作协议》即认定案涉工程由吴某进等五人承建,应享有全部工程款,系事实认定错误。原审认定各方当事人均对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予以认可,与事实不符,发达公司从未认可。二审法院对发达公司已向张某支付全部工程款且已结算的事实不予认可,系事实认定错误。发达公司向张某转账的共计382万元借款系张某申请用于案涉工程初期施工使用,依法属于可以抵销的债务。吴某进等五人与张某峰存在较多项目合作,经济往来错综复杂,原审法院对资金往来账目未经审计直接判决,有失公正。
吴某进等五人共同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张某、张某峰系借用发达公司的资质承建工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发达公司仅负责收取高额管理费,故应对张某、张某峰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发达公司未向张某支付全部工程款,存在过错,导致吴某进等五人工程款及农民工劳务工资未能得到支付,应对张某、张某峰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富和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富和公司对二审判决第一项无异议,且已履行完毕。二、关于发达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及理由,请法院依法审查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发达公司是否应对张某、张某峰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本案中,发达公司对于已经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的事实,所举证据为付款明细表及银行转账回单。付款明细表虽注明转给张某的是工程款,但此明细表系发达公司单方制作,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从银行转账回单来看,2012年11月29日及2013年1月7日分别转账给张某的100万元、282万元备注的交易用途为借款,而非本案工程款。同时,转账用途还有备注为劳务费、材料款、报销、代张某还款及利息等,如向胡小娟支付的2085000元,以及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云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分三次支付的2624000元,用途为代张某还款,在发达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前述款项属于案涉工程款范围的前提下,难以认定为本案工程款。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发达公司未向张某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且已结算,并无不当。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发达公司虽非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但其作为转包人,对张某尚未支付完毕全部的工程款,原审判令其对张某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未实际损害其利益。至于其与张某之间工程款支付及相关债务关系,如其能补充提供证据,亦可通过另诉解决。
再次,发达公司主张原审认定吴某进等人为实际施工人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理由亦不予认可。
综上,发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郁 琳
审判员 李延忱
审判员 黄 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柳珊
书记员 王薇佳
END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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